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
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
双向保护: 既要注重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, 也要注重维护社会利益, 平等保护被害人。
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的案件
(1)犯罪时未满18周岁,法院立案时未满20周岁,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。
(2)法院立案时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案件,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案件,可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。
(3)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,由院长决定是否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。
社会调查
(1)公检法可以进行社会调查。
(2)主体:公检法自行或者委托社区矫正机构、共青团、社会组织等调查,辩护人也可提交调查材料。
(3)内容:成长经历、犯罪原因、监护教育等。
(4)社会调查报告不是证据,只是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。
(5)法院可以通知作出调查报告的人员出庭说明情况,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询问。
检察院审查批捕、法院决定逮捕
应讯问嫌疑人、被告人,应听取律师意见。
应当保证被逮捕但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。
法定代理人、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
(1)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:应当通知法代到场,无法通知、法代不能到场或法代是共犯的,也可通知其他成年亲属,学校、单位、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。到场的法代可代为行使诉讼权利(但到场的其他合适成年人不能代为行使)。法定代理人、其他合适成年人针对违法都可提意见。
(2)未成年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,且有正当理由的,检可准许,但应当在征求其意见后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。
询问未成年被害人、证人
法院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,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、证人时,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,尽量一次完成。
合适保证人
对没有固定住所(没家)、无法提供保证人(没人)的未成年嫌疑人、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的,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。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被告人接受社会观护。
简易程序的适用
应得到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代、辩护人的同意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适用速裁程序。
犯罪记录封存
(1) 条件: 犯罪时未满18 岁+ 5 年以下、免除刑事处罚;
(2) 检察院作的不起诉决定(不包括附条件不起诉) 应封存;
(3) 发现漏罪或新罪, 且数罪并罚后5年以上的, 解除封存。
(口诀) 四五六章未成年, 一年起诉好表现, 听取三方的意见(此处的三方是: 应听取公安、被害人(及其法代、诉代)、未成年嫌疑人及法代、辩护人)。
未成年嫌疑人及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提出异议的处理
提出异议的, 检察院应提起公诉。但是, 提出无罪辩解, 检察院认为成立的, 应当法定不起诉。对附条件不起诉没有异议, 仅对所附条件及考验期有异议的, 检察院可采纳合理意见; 意见不合理的, 应释法说理。起诉前撤回异议的, 检察院可附条件不起诉。
决定程序
A. 公安、被害人有异议, 可举行不公开听证会;
B. 在押的: 应当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。
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
应当送达三方, 当面向未成年人、法代宣布。
考验期内监督考察
A. 考察机关: 检察院;
B. 考验期: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, 作出决定之日起, 审查起诉期限中止, 考验期满或撤销之日起恢复计算审查起诉期限。根据表现,可在法定期限内缩短或延长。
遵守规定
①守法、服从监督; ②报告活动情况; ③离开市、县或者迁居, 应报经检察院批准; ④接受矫治、教育(如接受教育、公益劳动、三个特定、赔偿损失、赔礼道歉等)。
考验后的处理
①有漏罪、新罪、严重违规, 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, 再提起公诉; ②遵守规定的, 应不起诉(检察院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以前, 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)。
救济途径
①公安: 先复议后复核;
②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和考验期满的不起诉不服: 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(不能向法院起诉)。